外籍勞工請假規定如下:
普
通
傷
病
假 |
未住院者 |
1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30日 |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本公司補足 |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申請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
住院者 |
2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1年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
2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1年 |
事
假 |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
1年內合計
不得超過14日 |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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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假 |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
視實際需要
給假 |
工資照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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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
病假 |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 |
治療、休養期間,視實際需要給假 |
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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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員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
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本公司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員工事假、普通傷病假,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 全年總日數的計算,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表所列為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所定最低勞動條件基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從其規定。
勞基法休假規定:
以下是勞基法明定雇主要給全薪,注意唷!是全薪~也就是放假還是要給錢的
- 例假(勞基法36)
- 所謂「有給薪不工作」(週六的6小時)
- 紀念日,民俗節日,勞動節(勞基法37)
- 職業傷病醫療(勞基法59)給全薪
- 產假、流產假(勞基法50)、哺乳假(勞基法52)、陪產假(兩性工作平等法)
- 公假,工會會務假(勞基法43及工會法)
- 選舉假(勞基法37,內政部定)
-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內謀職假(勞基法16)
還有其他休假:
- 扣半薪的休假:病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
- 扣全薪的假:事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
詳細說明: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俗稱特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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