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資格
蘭花:
雇主屬經營蘭花栽培,從事生產管理、蘭園清潔、相關機具設備維護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其實際生產規模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具種苗業登記證。
-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食用蕈菇:
雇主屬經營食用蕈菇栽培,從事蕈菇包產瓶製作培養、栽培管理、相關機具設備維護管理、採收、栽培廢料處理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其實際生產規模達0.6公頃或27萬包(瓶)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具備食用蕈菇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蔬菜:
雇主屬經營蔬菜栽培,從事育苗、生產管理、相關機具設備維護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其實際生產規模達2公頃以上,其中溫網室設施面積至少達1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 具備蔬菜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二、核配比率
-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依上述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經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者,得予以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三、國內勞工人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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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國內勞工平均人數,應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認定之,並得加列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於雇主所屬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場所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以下對象:
(一)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前點加列計對象,已依本表規定申請認定為國內勞工人數,於不同雇主間不予重複計算。
四、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畜牧工作、農糧工作、魚塭養殖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
- 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 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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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格認定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及其代表人之證明文件。
-
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蘭花、食用蕈菇或蔬菜產業之合法持有或租用之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人與申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申請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三年以上期間。
- 申請人之國內勞工人數總表( 如附件二) ,並檢附以下資料佐證之:
(一)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二個月起算之前一年,每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名冊,無則免附。
(二)實際從事蘭花、食用蕈菇或蔬菜產業工作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及其出缺勤紀錄及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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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
農糧工 |
備註 |
薪資 |
27,470/月 |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
就業安定基金 |
2,000/月 |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
健保費 |
約1,329/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426/月) |
勞保費 |
約2,115/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604/月) |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約 NT$ 32,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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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7,470元。
※113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加班費依勞基法另計。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居留證 |
各縣市出入國及移民署 |
1,000/年 |
定期體檢 |
勞動部指定醫院 |
約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
諮詢服務規費 |
本公司 |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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