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資格
雇主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飼養牛、羊、馬、豬、鹿、兔、雞、鴨、鵝、火雞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畜禽,從事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消毒、廢污處理及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二、核配比率
-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依上述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經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者,得予以提高5%,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三、國內勞工人數認定
-
雇主國內勞工平均人數,應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認定之,並得加列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於雇主所屬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場所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以下對象:
(一)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
前點加列計對象,已依本表規定申請認定為國內勞工人數,於不同雇主間不予重複計算。
四、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畜牧工作、農糧工作、魚塭養殖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
- 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 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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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格認定申請書
- 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 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 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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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負擔部份】
項目 |
畜牧工 |
備註 |
薪資 |
27,470/月 |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
就業安定基金 |
2,000/月 |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
健保費 |
約1,329/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426/月) |
勞保費 |
約2,115/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604/月) |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
約 NT$ 32,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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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7,470元。
※113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加班費依勞基法另計。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居留證 |
各縣市出入國及移民署 |
1,000/年 |
定期體檢 |
勞動部指定醫院 |
約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
諮詢服務規費 |
本公司 |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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