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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 |
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修正規定 |
常見問題Q&A |
申請無違反法令所需文件 |
申辦條件 |
特定製程行業別 |
5級行業所屬級別 |
應備文件 |
聘雇費用 |
聘雇勞動基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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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修正規定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五條之四、第十六條及第十五條之七規定,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之查核,特訂定本基準。
三、雇主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聘僱外國人人數為一人者,以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自基準月起,往前三個月,每月至少聘僱本國勞工一人以上,且三個月聘僱本國勞工之平均數不得低於下列人數:
六、依第二點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或人數,及計算結果有小數點者,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計算。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通知之雇主,應依附表二於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