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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
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修正規定
常見問題Q&A
申請無違反法令所需文件
申辦條件
特定製程行業別
5級行業所屬級別
應備文件
聘雇費用
聘雇勞動基準法
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

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以下簡稱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之前期審查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案件資格限制: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者。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或公司,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再次申請:
(一)因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更動,致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變更。
(二)逾勞動部「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第二點申請文件期限,有再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之必要者。

三、申請日期之認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親自至本局交付者,以本局收件日為準。

四、本局應審查之文件如下:
(一)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 移工案件申請表(M三四三表)。
(二)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設備清單(M三四三A)。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影本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 工廠設立滿一年以上者,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但有新購置機器設備可認定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附表六指定製程與產製品之機器設備,且未及刊登於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得併同檢附該等購置機器設備之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2. 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新購置機器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五)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六)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七)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
            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符合前項第四款但書規定者,應提供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以供查核。

五、特定製程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廠場為單位,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財產目錄或新購置之機器設備,以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附表六指定製程為限。
(二)同一公司有一個以上之廠場,得就同一財產目錄依廠場別分次申請。但財產目錄須明確註記機器設備歸屬廠場。
(三)新購置設備之認定,以已交貨安裝完成,並從事實際生產運作為限。

六、行業別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登載之產業類別,以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附表六指定行業別及其定義內容為限。
(二)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申請前項第一款規定附表六指定A+(百分之三十五)等級之專業廠場者,全廠機器設備須僅單一從事印染整理、金屬鑄造、金屬鍛造、金屬表面處理,或金屬熱處理等製程。

七、本局各業務組就其主管之行業廠商所提之申請協助引進 移工案件,應先行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要件。如不符合申請要件而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於發文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否准其申請。

八、完成前條文件查對,符合規定者,應備妥相關文件提報審查會議審查之。前項審查會必要時,得會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人員共同審查。

九、審查會議通過後之案件資料,函送職訓局,並函復申請廠商;發文時副本抄送本局產業政策組。

十、審查會議審查後,未通過案件之處分,除應送達申請廠商外,並應副知職訓局。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送交複審會議審查決定之:
(一)審查會議對於申請案件適用本要點產生疑義。
(二)本局各業務組與產業政策組對於申請案是否符合規定之意見分歧無法達成共識者。審查會議審查結果由本局各業務組依一般受理案件程序繼續辦理完成。

十二、複審會議由職訓局副局長與本局副局長,共同擔任會議主席。

十三、申請案件屬A+(百分之三十五)等級之新設廠場,應赴廠查訪。另其他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時,得會同職訓局赴廠查訪,惟應製作查訪紀錄(如附件一),隨卷歸檔。

十四、製造業業者引進 移工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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