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委會98年9月1日勞職外字第0980503224號令修正發布】
一、說明: 雇主聘僱移工若發生關廠、歇業,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其他不可歸責受聘僱外國人事由等情事,其原聘顧之移工得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告轉出,讓有聘僱移工需求之新雇主承接聘僱。
二、申辦接續聘僱移工應備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 2.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 3.求才證明書正本。 4.移工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5.當地縣市政府開具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6.招募許可函(免附前述第一、第二、第三及第五項文件)
三、公立就服機構遴選雇主作業之承接順位: 第一順位: 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第二順位: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第三順位: 辦理國內求才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本國勞工後,仍有缺工者。 說明: 1.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在此限:
(1)由具有前條第一順位或第二順位規定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2)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四、移工交接協調會: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協調會議方式,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作業。 2. 協調會議由原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人及移工等相關人員參加。申請接續聘僱人未出席者,視同放棄本次接續聘僱登記。 3. 移工應參加協調會議,並應攜帶護照及居留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