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委會98年9月1日勞職外字第0980503224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順位:
第二順位:
第三順位:
說明:
1.外國人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