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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
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
常見問題Q&A
三K三班制特定製程暨特殊時程 製造業移工申請專案須知
製造業三K三班申請注意事項
製造業三班特定製程開放行業明細表(34大類)
製造業三K特殊時程開放行業明細表(44大類)
修正無違反法令資格 勞退金繳交與勞資會議記錄將從寬認定
三K三班制特定製程暨特殊時程 製造業移工申請專案須知
 

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外字第○九六○五○八○九三號令

 

說明:

訂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規定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並自公告日起開放申請。

 

申請類別:

區分有『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兩類:

特定製程: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

特殊時程: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

 

聘僱移工人數上限:

依行業別之不同而區分有『A級』、『B級』、『其他』等三類。

A級為百分之20

B級為百分之18

其他為百分之15

行業別分級表Download

 


 

工業局初審:

組審:符合資格廠商向工業局提出申請,由工業局會同職訓局審核廠商資格及特定製程生產線所需建議人數。

局審:由工業局與職訓局副局長以上層級召開審核會議,審核經組審後,對於行業、製程認定結果仍有爭議之案件。

 

勞委會複審:

函送移工配額通知書:

1.職訓局依工業局審核之預估建議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移工二名。

2.雇主對於核配人數有爭議者,於期限內檢附相關說明及資料向職訓局申請異議,由職訓局依相關規定審議。

 

核發招募許可:

廠商於期限內完成國內招募程序,向勞委會申請招募許可。

聘僱移工人數查核:

1.A級行業:聘僱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勞工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2.B級行業:聘僱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勞工總數之百分之十八。

3.其他行業:聘僱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勞工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應備文件:

1.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3.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3.1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3.2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401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

3.3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影本。

4.工廠生產流程圖

5.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    

6.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申請案件所需設備名稱及超作該機器設備預估人員配置

7.工廠平面圖

8.公司簡介說明:需包含公司簡介與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9.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文件:僅資源化產業類別須檢附,並擇一檢附。

9.1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資格證明文件     

9.2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資格證明文件     

9.3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資格證明文件     

9.4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資格證明文件     

10.人員之出勤紀錄:特殊時程申請案件須檢附最近一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

 

 

移工人數核配原則:

一、預估需工人數

1.     工業局預估生產線勞工人數,以指定之特定製程或於特殊時程運作之機器設備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計算。

2.     特定製程依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班制核算人數。

3.     特殊時程依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單班制核算人數。

4.     工業局審核申請案件係依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流程圖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為審核基準,或參酌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就該案之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及設備清單等書面資料審核,估計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

5.     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由工業局各組審查會議訂定。

6.     申請案件經工業局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時,將會同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赴廠查訪。

二、初次招募人數:以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之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移工二人。

三、聘僱人數:

A級行業: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B級行業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八。

其他行業: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重點說明

一、雇主所聘僱移工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

1.     申請初次招募移工人數。

2.     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移工人數。

3.     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移工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4.     申請日前二年內,辦理轉換雇主之移工人數。

二、僱用員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移工一人。

三、於聘僱移工期間,聘僱移工總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四、勞委會自雇主引進移工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將依規定查核雇主聘僱移工之比率或人數。

1.     聘僱移工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勞委會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2.     雇主聘僱移工超過法定之比率或人數,經勞委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特定製程專案-審核作業流程

國內作業

1)工業局初審-21

2)工業局與勞委會會審-7

3)辦理國內求才手續-1

4      辦理國內人才面試作業-7

5      申請辦理本國勞工勞保卡-1

6      申請核發求才證明表-7

7      申請勞委會核發移工招募許可核准文件-21

8      辦理移工招募許可文件認證作業-7

9      申請勞委會核發移工入境許可文件-21

10    遞送移工入境許可文件至海外招募商-3

國外作業

11    海外招募文件翻譯作業-2

12    移工招募作業-7

13    移工面試挑選暨測驗作業-5

14    錄取人員辦理個人出境文件-7

15    申請移工至來源國勞工部面試-3

16    申請移工來台入境簽證-7

17    辦理移工來台潛入國講習-1

18    搭機來台

 

*行業分類系統表Download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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