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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
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
常見問題Q&A
三K三班制特定製程暨特殊時程 製造業移工申請專案須知
製造業三K三班申請注意事項
製造業三班特定製程開放行業明細表(34大類)
製造業三K特殊時程開放行業明細表(44大類)
修正無違反法令資格 勞退金繳交與勞資會議記錄將從寬認定
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
 
一、 經濟部工業局為協助勞動部,辦理製造業具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 移工案件(以下簡稱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之前期審查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申請案件資格限制:
(一)特定製程:符合勞動部公告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指定行業者。
(二)特殊時程:符合勞動部公告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特殊時程之指定行業者。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或公司,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工業局提列申請案件。但有新購置設備者,得就新購設備部分再次申請。
 
三、 申請日期之認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親自至工業局交付者,以工業局收件日為準。
 
四、 工業局應審查之文件如下:
(一)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 移工案件申請表(M三四三表)。
(二)製造業業者申請案件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M三四三A表)。
(三)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五)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四○一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2.非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新購置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六)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七)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八)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九)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須檢附最近一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
 
五、 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廠場為單位,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同一廠場之年度財產目錄以申請一次為限,且機器設備殘值為零時,不予認定。
(二)機器設備如屬租賃者,不予核算生產線勞工人數。但機器設備係以資本性租賃之融資方式辦理,並備有相關證明文件者,仍得核算生產線勞工人數。
 
六、 生產線勞工人數之估計,以指定之特定製程或以機器設備於特殊時程運作之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計算。特定製程依業者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班制核算人數;特殊時程依業者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單班制核算人數。
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之行業有重複者,其審核班制標準如下:
(一)三班制: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合計之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
(二)四班制:特定製程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特殊時程為單班制。
審核申請案件應依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流程圖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為審核基準(以下簡稱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或參酌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就該投資案之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及設備清單等書面資料審核,估計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對於同一事業不同廠場之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須分別註明。
前項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由工業局各組審查審查會議自行訂定。
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時,得會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赴廠查訪,惟應製作查訪紀錄,隨卷歸檔。
 
七、 工業局各業務組就其主管之行業廠商所提之申請協助引進 移工案件,應先行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要件。如不符合申請要件而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於發文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否准其申請。
 
八、 完成估計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應備妥相關文件提報審查會議審查之。
前項審查會應會同職訓局人員共同審查。
 
九、 審查會議通過後之案件資料及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函送職訓局,並函復申請廠商;發文時副本抄送工業局產業政策組。
 
十、 審查會議審查後,未通過案件之處分,除應送達申請廠商外,並應副知職訓局。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送交複審會議審查決定之:
(一)審查會議對於申請案件適用本要點產生疑義。
(二)工業局各業務組與產業政策組對於申請案是否符合規定之意見分歧無法達成共識者。
審查會議審查結果由工業局各業務組依一般受理案件程序繼續辦理完成。
 
十二、 複審會議由職訓局副局長與工業局副局長,共同擔任會議主席。
 
十三、 第五點至前點之處理作業,於未發文前,應以機密文件處理,發文後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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