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家屬照顧經費負擔及紓解照顧壓力,藉以維持家庭功能正常發展,分擔家庭照顧責任,透過政府的經費補助,以提升民眾使用長期照顧,落實老人福利。 二、補助對象:
被照顧者年滿65歲,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設籍本縣達六個月以上者。 機構提供照顧達一年以上,目前仍持續照顧者。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正本。
已接受本府低收老人收容安置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 (包含部分補助)者。 進住未立案機構者。 當年度已領取本籍看護工雇用獎助津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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