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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
(二)照顧者需要以下條件:
七、督導規定:經核准補助之個案,每個月需接受本市居家服務中心至少一次督導,且需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對受照顧者失能程度每半年至少複評一次。
九、補助標準:申請人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本府複審合格者,自證件備。齊日當月起,核給本津貼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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