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維護本所住民之公共福利與確保其安全健康,乃訂定本公約,為全所住民共同遵守之準則。 |
(二)進住時之應注意事項 : |
1.住民身上禁止攜帶超過壹仟元之現鈔或金飾等貴重物品;若超過則建議託管以防遺失與糾紛,並依手續辦妥託管財務手續。 2.禁止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本所,如刀械、打火機、煙、酒等。 3.住民進住時,須先由護士視察身體狀況及有無須注意之傷口等,並請照顧服務員為其沐浴、更衣。 |
(三)食、衣、住相關規定: |
1.住民一律由本所統一供餐與點心,禁止私自烹煮食物;住民自備易腐壞之物品一律交由本所保管於冰箱,要食用時可請照顧服務員加熱處理之。 2.住民之衣物一律交由本所書寫個人名字,以防遺失或混淆;住民若有皮膚病變,或從醫院治療返回,其衣物一定隔離並消毒處理。 3.每一床頭皆安裝緊急拉鈴,有狀況發生時可通知工作人員。 4.勿任意製造髒亂與亂丟垃圾、吐痰等,以維持環境清潔。 5.勿於室內喧嘩或大聲放音樂、頌經等,避免製造噪音。 6.未經同意,寢室內不得私自使用耗電用品。 7.禁止任意更換房間、床位、衣櫥…等,個人用品勿侵佔、置放到他人空間或公共空間。 8.禁止任意進入辦公室、廚房。 9.使用復健機及音響設備…等,可請工作人員協助,以免因操作不當發生危險。 10.非經同意,親友不得在本所過夜。 |
(四)外出規定: |
1.住民外出或返家均須向工作人員報備並填寫請假單,註明返回時間並按時返回;若延誤返回時間,須電話告知值班人員。 2.住民在外之一切行為由個人自行負責。 |
(五)訪客探視 之規定: |
1.訪客探視一律須先登記。 2.未經許可,非親友之訪客不得擅入住民房間。 3.訪客不得私自攜帶菸酒及會妨礙住民健康之飲食予住民。 |
(六)住民心理諮商及輔導: |
1.本所聘有社工員輔導住民之生活適應與心理困擾,必要時會診特約心理醫師,如有 2.需求可向工作人員諮詢之。 3.社工人員會為每一住民做日常生活與情緒狀況之關懷與紀錄。 |
(七)住民及家屬對本所服務及設備…等若有不滿或建議事項,可直接向工作人員反應, 本機構會立即了解原因並適當處理,並做檢討與後續追蹤。 |
(八)本所全面禁煙、酒、吸毒、賭博、偷竊……等,不得將違禁法品及危險物品帶進本所。 若嚴重違反本所之規定或屢勸不聽,本所得自行解除安養護契約。 |
(九)住民轉出規定 |
1.須於確定之轉出日期前三日告知工作人員。 2.住民轉出,須將私人物品及日常用藥悉數帶回,但不得將本所之公共或供應其個人進住時使用之物品任意帶出。 |
(十)以上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將另行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