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相關規定 |
申請方式 |
洽辦單位 |
重大傷病卡 |
一.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期限內就醫,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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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病之相關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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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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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診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重大傷病之診療。
二.重大傷病範圍係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包括30大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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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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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內之診斷證明書(如申請書以加蓋醫療院章戳及醫戳者免付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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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身分至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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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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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健保局 |
身心障礙手冊 |
一.具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一項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情形(共有十六類)。
二.需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者,由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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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戶口名簿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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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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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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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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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初次鑑定者免持;重新鑑定者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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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陽光假期
(喘息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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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涉及且實際居住於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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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55歲以上之山地原住民及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需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經長照中心失能評估須他人協助之失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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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無法自理且由家人照顧一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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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家屬未請看護人員(外籍勞工)照顧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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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傳染、精神疾病與攻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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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長照中心提出申請,並經派員完成施能評估後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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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項目分為機構照顧費及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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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個案失能程度與經濟條件核列補助額度及天數,每年每案最多可提供21天的暫托服務。 |
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區服務站 |
失能評估申請 |
一.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及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需有身心障礙手冊),由台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派員到所、到家或到院進行評估。
二.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直接去電話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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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長照管理中心:2522-2202或1999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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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服務站(中山、大同):2552-7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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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服務站(南港):5558-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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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區服務站(萬華、中正):2375-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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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服務站(松山、信義、大安、文山):2704-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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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服務站(北投、士林、內湖):2938-9521 |
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區服務站 |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滿1年以上,年滿65歲以上之市民。
二.經社會局派員評估符合下列經濟條件即失能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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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列冊低收入戶具中、重(極重)度失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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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列冊中低收入戶具中、重(極重)度失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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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具重(極重)度失能者。
三.安置或入注於台北市已立案且經評鑑為優、甲、乙等之老人安養護機構、護理之家獲長期照護機構等安置機構;或安置於基隆市、台北縣之以立案且經評估為優、甲等之老人養護機構、護理之家獲長期照護機構等安置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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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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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評估表正本(由各區長照中心評估後提供,申請人須複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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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身分證明(當年度低收入卡正反面影本或當年度裡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若無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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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之財稅資料(具一般戶身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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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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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機構滿6個月之繳款收據影本(先行入住機構始提申請者須檢附)。
*全戶之範圍如下(一般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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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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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即申請人之父母、兒子、媳婦及未出嫁之女兒),帶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不予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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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扶養之16歲以下無工作能力之子女。 |
社會局 |
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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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年滿50歲以上未滿65歲者,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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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托於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考核)合格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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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托於台北市立案之機構者,得於進住機構後,向台北市社會局申請補助。收托於外縣市立案之機構者,則須先向社會局提出申請,經社會局審核通過後,始得補助。但經社會局委託安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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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無法申請時,得由其代理人、戶長或家屬(機構相關人員不得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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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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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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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個月內全戶之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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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評估表(50歲以上未滿65歲收托於老人養護、長期照顧機構者經失能評估後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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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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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期間屆滿,受補助人如欲繼續想領補助者,應主動屆滿日一個月年提出。
*全戶之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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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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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親之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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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戶籍戶或共同生活支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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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在學者另檢附學生證)。 |
社會局 |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滿4個月,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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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台北市98年度最低生活標準維14,5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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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台幣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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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台幣5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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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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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個月全戶之戶籍謄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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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長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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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等)。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之全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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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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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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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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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滿4個月,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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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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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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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98年度為22,9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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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德增加新台幣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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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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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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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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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個月內全家人戶口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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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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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等)。
*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7條規定,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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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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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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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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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負有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以實際負擔義務之孫子女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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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