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條件
依照勞委會99年9月29日發布修正案
- 申請
移工之工廠必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行業別者,才可申請移工。《特定製程行業別》
- 99年10月1日修正生效日起,初次招募移工人數及所聘僱移工總人數的比例改成5級制為10%、15%、20%、25%、35%,若是在自由貿易港區則是40%。《5級行業所屬級別》
- 針對勞保人數1,000人至1,999人之事業單位減少移工核配比率1%、2,000人至2,999人之事業單位減少2%、3,0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減少3%,其計算方式是採取「遞減」方式不是齊頭刪減。《5級
移工核配計算》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