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營業項目 >> 新五級制(3K新制)製造業專案

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
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修正規定
常見問題Q&A
申請無違反法令所需文件
申辦條件
特定製程行業別
5級行業所屬級別
應備文件
聘雇費用
聘雇勞動基準法
常見問題Q&A

Q1.現行開放「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資格限制為何?
A:

  1. 符合勞委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附表6指定之特定製程與關聯行業。
  2. 依勞委會99年10月1日調整之新制規定,取得本局核發證明文件之廠場,因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更動,致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變,須重新取得工業局之認定。惟如廠場僅為設備新增或更換,但不影響原核列行業別資格者,無需再經本局進行資格認定。
  3. 另就行政院勞委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2項或第4項第2款專案核定之適用業別有相關疑慮者,請逕至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網站查詢。

Q2.現行開放「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移工」行政院勞委會與工業局之分工為何?
A:

  1. 勞委會:申請案之資格限制、法令規範、移工員額計算與核配、本國勞工推介就業、移工引進程序及其管理。
  2. 工業局:協助行政院勞委會就受理製造業申請案件之資格認定後,逐批函送該會作為核配移工參考。
  3. 工業局基於製造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立場,協助行政院勞委會辦裡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案件之初審作業,有關非屬製造業者(如營造業、公共工程、或服務業),非工業局所轄業務,請逕洽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協處,聯絡電話:02-85902567

Q3.自由貿易港區轄區內之製造業廠商如何遞送申請案件?
A:依行政院勞委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屬自由貿易港區轄區內之製造業廠商,應經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查目前國內僅交通部設立有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案件疑義建議逕洽詢該部或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聯絡電話:02-85902567

Q4.工業局受理「製造業申請引進 移工案件」初審作業依據法令為何?
A:依行政院勞委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及該會「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規定。工業局爰依上述規範訂有「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 移工作業要點」,以辦理案件初審作業。

Q5.特定製程案件申請應備文件為何?
A:依行政院勞委會「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3點,暨「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 移工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檢附應備文件如下:

  1.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申請表(M三四三表)。
  2.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設備清單(M三四三 A 表)。
  3. 工廠證明文件:應備以下文件之一
    (一)工廠登記證明影本。
    (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之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取得當地主管機關開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4.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一)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二)新設立公司不及提出前款證明資料,或新購置機器設備不及刊登於前款證明所附財產目錄,應一併檢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四○一表或四○三表),及新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含設備全額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付款交單、承兌交單或其他)影本。
    (三)申請時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除應檢附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外,並應提送切結書(如附件一),承諾購置之機器設備金額提列於首次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四○一表或四○三表)之固定資產欄位,且於取得本局核定函達後三個月內,將前述申報書表送本局備查。
    (四)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公司合併變更登記者,其機器設備未及刊登於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須檢附合併契約,及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
  5. 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6. 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7.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符合前項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者,應同時檢附原臨時工廠登記,及勞動部核發最近一次之聘僱許可函等影本,以供查核。符合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者,應提供產製品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以供查核。

Q6.案件申請應備文件中所指「工廠登記」、「免辦工廠登記」或「臨時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為何?
A:工廠登記:

  1.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前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開認定標準主要內容如下,符合者應向所轄縣市政府建設局(課)
    申請工廠登記:
    a.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
    一、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一)屠宰業。
    (二)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三)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者。
    (四)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二、非屬於前款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之行業:
    (一)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僅將廢棄物進行簡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包裝等程序者,不在此限。
    (二)具有應用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之流程生產醫用氣體者。
    (三)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者。
    b.所稱一定面積與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一定面積: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一定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c.屬前項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而其廠房面積或電力容量、熱能有一項達到者,即應辦理工廠登記)
  2. 免辦工廠登記:屬前項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而其廠房面積未達50平方公尺或其電力容量、熱能未達2.25千瓦以上之製造業者,得免辦工廠登記,但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環保、消防、衛生等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惟前開免辦工廠登記業者,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3項規定,仍得依本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納入管理。
  3. 臨時工廠登記: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申請核准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者,該條文規定略以: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15條第2款、第3款規定之限制。
  4. 工廠登記業務係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主管權責,倘有疑義,得逕向該辦公室洽詢,工廠登記洽詢電話:(049)2359171轉1110、1114、1116; 臨時工廠登記洽詢專線電話:(049)2324959
     

Q7.財產目錄機器設備是否可以分次提列申請?
A: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應就同一廠場之財產目錄所涉機器設備一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但公司有一個以上之廠場,得就同一財產目錄依廠場別分次申請,惟應於財產目錄須明確註記機器設備歸屬廠場。(100.02修正)

Q8.機器設備之認定標準為何?
A: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 移工作業要點」第2點及4之1點規定,機器設備之認定標準,以廠場為單位,其標準如下:
(1) 申請案件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如同一廠場涉多個行業別亦應一併一次提列完成,不得分次,且機器設備須符合勞委會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附表6指定製程為限。
(2)同一公司有一個以上之廠場,得就同一財產目錄依廠場別分次申請,但財產目錄須明確註記機器設備歸屬廠場。(100.02修正)
(3)新購置設備之認定,以已交貨安裝完成,並從事實際生產運作為限。
(4)機器設備如屬租賃者,鑑於設備產權非屬申請業者所有,爰不予進行認定。

Q9.行業別之認定標準為何?
A:
(1)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登載之產業類別,須符合勞委會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附表6指定行業別及其定義內容為限。
(2)依認列之機器設備、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進行認定。
(3)申請A+(35%)等級之專業廠場者,全廠機器設備須僅單一從事印染整理、金屬鑄造、金屬鍛造、金屬表面處理,或金屬熱處理等製程。(100.02修正)

Q10.工業局於案件審查過程是否會就個案進行查廠作業?
A:依行政院勞委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申請案件進行實地查核。又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 移工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申請案件屬A+(35%)等級之新設廠場,應赴廠查訪。另其他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時,得會同職訓局赴廠查訪。(100.02修正)

Q11.申請案件送交工業局之審理時間為何?其審查程序為何?
A:目前並無案件審理時間之限制規定,將因案件數量與案件檢附文件備齊與否而異;工業局於案件受理後即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審理是否符合申請要件,提報審查會審查,其通過後之案件資料同時函送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與申請廠商。

Q12.遺失工業局行業認定證明文件正本者,應如何申請補發?
A:應備申請補發函文(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向工業局申請補發證明文件。工業局將於資料查對後,依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登載住址,以掛號方式寄送原發證明文件影本1份。

 

製造業重大投資

3級舊制(含95及96專案開放 )

5級新制
(99年10月1日起)

應備文件

部分設備遷移或原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未註銷之整廠遷移
  1. 申請遷移函文
  2. 工業局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3. 切結書(如附件)
  4. 遷移前後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 工業局原核列設備清單與遷移設備清單對照表
同左 工業局僅就資格進行認定,不再提供建議生產線員工數,爰案件設備遷移無再經工業局認定之必要。
原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已註銷之整廠機器設備遷移 檢附新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逕向行政院勞委會提列申請,無需再經工業局認定。


Q14.有關行政院勞委會99年9月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其新、舊制銜接工業局認定文件處理
A:

  1. 新制實施日前,已依舊制取得工業局證明文件,並引進移工者,新制實施對工業局原處分函效力不受影響。
  2. 新制實施日起,已依舊制取得工業局證明文件,惟未引進移工者,行政院勞委會「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2點第3款已規定,於一年內向該會提出申請,逾期者將不予受理。
     

Q15.已於行政院勞委會99年9月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前取得工業局核發證明文件者,得否再依新制提列新申請案件
A:

  1. 已於新制實施前向工業局遞案申請,或取得工業局核發證明文件者,不論是否引進移工,或行業別是否更動者,擬採用新制聘僱移工者,皆須重新取得工業局核發證明文件。
  2. 已於新制實施前向工業局遞案申請,或取得工業局核發證明文件者,不影響新制案件申請權利,業者得依實際需要提列申請案件。
  3. 惟有關移工員額之銜接與計算,事涉移工員額配置,屬行政院勞委會主管權責,建議業者於向該會辦理申請招募移工前,務必確認查明,以免權益受損。
     

Q16.已依行政院勞委會99年10月1日起調整製造業移工政策規定取得工業局核發證明文件者,何時可再次提列申請案件
A:

  1. 因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更動,致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變更。
  2. 逾行政院勞委會「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第2點第4款申請文件期限,有再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之必要者。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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