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辦承接轉換移工應備文件:
三、公立就服機構遴選雇主作業之承接順位:第一順位: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第二順位:接續聘僱原雇主所僱用之本國勞工後,仍有缺工者。第二順位:辦理國內求才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非自願性離職之本國勞工後,仍有缺工者。第三順位:符合勞委會公告聘僱 移工資格,但無聘僱移工且有缺工者。第四順位:已聘僱移工,惟人數未達勞委會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者。說明:
四、移工交接協調會:
五、辦理移工聘僱許可應備文件: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