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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承接專案
【依據勞委會94年12月30日勞職外字第0940506677號令發布】

一、說明:
雇主聘僱 移工若發生關廠歇業等情事,其原聘顧之移工得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告轉出,讓有聘僱移工需求之新雇主承接聘僱。

二、申辦承接轉換移工應備文件: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
  2. 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
  3.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4. 移工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三、公立就服機構遴選雇主作業之承接順位:
第一順位: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第二順位:接續聘僱原雇主所僱用之本國勞工後,仍有缺工者。
第二順位:辦理國內求才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非自願性離職之本國勞工後,仍有缺工者。
第三順位:符合勞委會公告聘僱 移工資格,但無聘僱移工且有缺工者。
第四順位:已聘僱移工,惟人數未達勞委會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者。

說明:

  1. 同一順位之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時,以申請人與原雇主之工作地點在同一縣市者為優先。不能區分優先順位時,公開抽籤決定之。
  2. 本國勞工離職後未滿一年,受同一雇主再僱用者,不列入本國勞工人數之計算。
     

四、移工交接協調會: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協調會議方式,辦理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作業
  2. 協調會議由原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人及移工等相關人員參加。申請接續聘僱人未出席者,視同放棄本次接續聘僱登記。
  3. 移工應參加協調會議,並應攜帶護照及居留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同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
     

五、辦理移工聘僱許可應備文件: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
  2.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4. 當地縣市政府開具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5. 外國人名冊。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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