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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發放移工薪資宣導書
  1.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又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故雇主發放移工薪資時,除經移工同意外,應將薪資確實給付移工,不能將薪資交由(或匯給)仲介公司轉發移工;亦不能自移工薪資中代扣任何款項交付或匯款給仲介公司。
     
  2. 依就業服務法令規定,雇主給付外國人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繳納之各項費用及金額等事項記入,交予外國人收存。故雇主發放移工薪資時,應依規定將「薪資明細表」交予移工收存,並應覈實填寫,不能以不實之薪資表規避主管機關之查處。違反上開規定者,將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許可。
     
  3. 如移工每月薪資係記入於同一薪資明細表者,應於每月發放薪資時請移工提供其所收存之薪資明細表,並請勞工核對薪資項目及金額無誤後,由雇主及移工簽章,再交回移工留存。如雇主須另存一份者,可參照上開方式請 移工核對薪資項目及金額無誤,並由雇主及移工簽章後,雇主自行留存。
     
  4. 依本會發布之收費標準規定,仲介公司僅可向移工收取服務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 90年11月9日以後取得入國簽證之移工:仲介公司僅可向移工收取服務費,第一年每月上限為新台幣1,800元、第二年每月為新台幣1,700元、第三年每月為新台幣1,500元。
     
  • 90年11月8日以前取得入國簽證之移工:仲介公司僅可向移工收取服務費,每月上限為新台幣1,000元。
  1. 另移工健保費、勞保費、居留證費、健康檢查費等相關規費,應覈實收取。目前移工以基本工資新台幣15,840元投保者,健保費每月為新台幣216元、勞保費為新台幣206元、居留證費為新台幣1,000元、健康檢查費約為1,200~2,000元(依醫院開具之收據覈實繳付)。
     
  2. 依規定移工在國外發生之費用(包含借款、安家費等)應載明於「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並經由勞工輸出國驗證。故仲介公司若以借款、安家費等理由向移工收費者,應請仲介公司主動提供「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且若 移工亦書面同意雇主或仲介公司代為轉交「借款」、「安家費」等,其金額應與「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相符(目前印尼勞工為每月新台幣3,935元共21個月)。無該切結書或與切結書規定不符者,仲介公司不得收取該等費用。
     
  3. 家庭類雇主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故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移工所得稅款(例如前半年每月3,168元,半年後每月950元)。若經移工書面同意提存者,應由 移工於金融機構開戶,雇主並應按月存入,且存摺應交予移工,不得交由仲介公司保管或存領。
     
  4. 仲介公司向移工或雇主收取費用時,仲介公司應依規定掣給移工或雇主收據。
     
  5. 目前本會已規定禁止仲介公司代收「越南國稅」及「印尼保證金」:

  • 越南國稅(或服務費)(例如每月新台幣1,584元):

  1. 91年10月1日以後入境越南籍勞工:仲介公司不得代收越南國稅,故請雇主配合勿再代扣本項費用。
  2. 91年9月30日以前入境越南籍勞工:經越南仲介公司授權並經移工同意者,台灣仲介公司可代收至移工出境止,但收取後需將越南仲介公司出具之收據交給移工。故雇主應請仲介公司提供越南仲介公司開具之收據,若仲介公司無法提供收據者,請雇主配合勿再代扣本項費用。
  • 印尼保證金(或印尼費用)(例如每月新台幣3,000元共12個月):請雇主配合勿再代扣本項費用。

  1. 91年10月7日以後代收者:台灣仲介公司應將費用退還移工。
  2. 91年10月6日以前代收者:台灣仲介公司應檢具印尼仲介公司出具之收據,證明已交予印尼仲介公司;無法舉證者,應將費用退還移工。雇主如發現有仲介公司向移工超收仲介費用或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款項,請向本會或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檢舉,本會檢舉專線為0800-000978。如有仲介收費相關問題,可電洽本會職業訓練局02-859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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