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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勞申聘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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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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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計算:
- 雇主聘僱之外籍移工於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工作居留未滿183天者,係以「非居住者」身分課稅,應繳納所得稅金額為薪資所得的20%:
所得稅 = 總所得 ╳ 20%
- 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滿183天者(例如於當年度7月1日以前入境,中途未離境者) 或於上一年度在臺居住已滿183天,繼續居住至次年度者,係以「居住者」身分課稅:
所得稅= ( 總所得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薪資扣除額 ) ╳ 6%
- 薪資扣繳申報規定
申請僱用外籍移工與本國勞工相同,達到應扣繳門檻,公司應替外籍移工辦理扣繳申報。依照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凡在一課稅年度規定
- 在台居留期間未超過183天(當年度7/1日之後入境者),以其在台薪資20%做扣繳申報,公司必須於薪資發放日後十天內向銀行繳納扣繳金額,並向當地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
- 在台居留期間超過183天者,以其在台薪資所得6%做扣繳,可向當地國稅局做扣繳申報,或不向當地國稅局做扣繳申報,所扣留金額留在公司,待外籍移工與公司聘僱關係結束時,再還給工人,通常一般在台居留期限超過183天者,以其15840/每月薪資所得,扣除免稅額後,一般即不用繳納稅款,除非公司有申報加班薪資及其他福利費用,使得所得總額增加,則可能必須繳納稅款。
計算方式: 薪資所得總額減 一般扣除額:74000 標準扣除額:44000 特別(薪資)扣除額:75000
=所得淨額×適用之稅率
=應納稅額-扣繳稅額(此為每月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之金額)
=應再補繳金額或溢繳應退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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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地點: 協助所聘僱之外籍移工,於結稅年度或離台前,洽居留地財政部國稅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申報。
- 免繳納保證金
依91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移工已免繳納保證金,雇主應防範詐騙集團以本局名義要求繳納保證金,提醒您特別注意,切勿上當。
- 防範電信門號不法申請
為防止非法販售移工卡集團蒐集移工證件影本,交由不肖通訊行偽冒移工申請電信門號,供不法詐騙集團作為犯罪聯絡使用之情況,請雇主加強對移工宣導個人資料之保護,不輕易提供私人資料予外人,以免遭不法利用,影響個人權益。
- 113婦幼保護專線
『113』婦幼保護專線於即日起,提供英、越、泰、印、柬等5國之外語通譯服務,由專業社工人員會同通譯人才進行線上協談,鼓勵外籍受虐婦女當面臨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等人身安全的威脅時,可撥打『113』保護諮詢專線求助,語言溝通無界線,24小時免付費,請雇主踴躍告知外籍移工此專線已成立。
- 預防雇主僱用到持偽造、變造外籍配偶居留證之外國人的小撇步
依社會通念,雇主在進用員工時會請受僱者出示或繳交學經歷或身分證明文件等供查證或建檔,若應徵者係外國人,依規定應由雇主申請取得聘僱許可後始得從事工作;又若應徵者係外籍配偶,依本法第48條但書規定,該外籍配偶雖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惟其仍應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之要件,故建議雇主應聘此類外籍配偶時,應注意比對其所持居留證「正本」之照片及所載資料,並要求其出示或繳交其在臺依親之戶籍資料等供核對後,方便的話,亦可打通電話到當地警察機關確認一下那張外僑居留證的真偽,確信其是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再予進用,否則仍有觸犯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之虞。
- 雇主使用他人之移工,若被查獲將被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緩。
- 雇主如指派所聘僱之移工從事許可以下之工作、申請地與工作地若不符,被查獲將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緩。
- 移工失去聯繫三日以上者,僱主必須知會仲介公司,向勞動部與當地政府、警察局作逃跑之報備,若違反規定,被查獲僱主將被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受照僱人往生,僱主必須依規定於受照顧人往生一個月內以死亡証明書正本辦理相關事宜,依規定辦理變更受照顧人、移工轉出或辦理離境,未依規定辦理,僱主將被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之罰鍰,以及撤銷配額。
- 申請人往生,僱主必須依規定於申請人僱主往生二個月內以死亡証明書正本辦理申請人轉換,未依規定辦理,僱主將被處以新台幣十五萬以上之罰鍰,以及撤銷配額。
- 移工工作滿一年,依勞基法規定享有七天特休,如移工不休假,則僱主必須支付七天之薪資。
- 以經濟不佳為由向就服中心辦理移工轉出事宜,申請人依規定無法於轉出日起一年內,再申請辦理使用移工。
- 依勞動部規定,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入境台灣工作之外籍移工,其在台居留證、體檢費用,離境機票費必須由移工自行負擔。
- 移工入境後,僱主應替移工加保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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