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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管理法令樣例

1. 相關勞動契約、收費之規定
1-1.雇主不可擅自扣留外籍移工的財物

雇主李先生(假名)合法聘僱了外籍移工妮娜(假名)來台當家庭看護工,不久後,李先生逕自將妮娜銀行存摺擅自扣留,限制她提領自己的薪資;李先生以為這樣可防止外籍移工逃跑卻不知自己已經違法了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八款:
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八款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雇主有第五十七條第八款之情事,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1-2.雇主須提供印有外籍移工母語的薪資明細
一名劉姓商人(假名)合法聘僱三名泰籍勞工到工廠工作,可是該公司在每月薪資單上未以泰語(外籍移工之母語)標示說明,由於泰國勞工不諳中文,就算拿到薪資明細表,也沒辦法辨識計算是不是合理。

違反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指外籍移工)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入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九款:
雇主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九款,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雇主有第五十七條第九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有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 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2. 對外籍移工指派工作之相關規定
2-1.雇主不得僱用逃逸的外籍移工

外籍移工南茜(假名)是名逃逸移工,某天劉太太(假名)見到南茜在自家工廠外排徊,剛好工廠正缺人手,就將她收留在工廠內宿舍暫住,順便幫忙搬運貨品與生產線之工作,直到有一天被警方查獲時才恍然大悟。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第四十四條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有違反本法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2-2.雇主不可指派外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林姓商人(假名)合法聘僱了一位外籍看護工希緹(假名)來協助照料患重症而臥病在床的父親,但除了當初申請許可的看護工作之外,還非法要求希緹每天上午要到自己開設的餐廳內幫忙照顧生意。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
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五十七條第三款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
雇主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2-3.雇主不可將外籍移工借用給他人使用
雇主張大強(假名)想僱用一名外籍家庭看護幫忙家務,但卻沒有申請資格,而好友劉力(假名),因為爸爸中風在床,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的資格,願意以自己名義申請一名外籍移工,入國後便將這名看護工帶至張大強家中,非法幫張大強一家人準備早餐、打掃房子、洗衣服及照顧小孩。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七十二條第二款:
雇主有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2-4.雇主不可任意的變更外籍移工的工作地點
老吳(假名)的爸爸脊髓損傷,合法聘僱了一名外籍看護工至家裏照顧,由於老吳常常出國出差,停留在家的時間不多,與親人商量之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就將爸爸安置於安養中心內,並要求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一併隨身至安養中心照顧行動不便的爸爸。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
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指外籍移工)變更工作場所。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七十二條第三款:
雇主有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3. 外籍移工申請作業之情形
3-1.雇主不可以偽造的醫院診斷書申請外籍看護工
陳姓業務經理(假名)想聘僱外籍移工來照顧一家老小,但因年長的母親病況不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經請朋友協助,以一萬多元購買到偽造的大型醫院診斷證明書與巴氏量表,進而違法以此文件申請聘僱了一名外籍看護工在家協助家務。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
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處新臺幣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雇主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3-2.雇主不可隨意的僱用來路不明的外籍移工
外籍移工阿吉(假名)合法來台從事製造業的工作,然而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後,不但未出國、違法滯留台灣,還以二萬元的代價購得偽造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及護照影本,向另家公司應徵工作,而該公司察覺阿吉所持資料有異時,仍抱持著投機心態予以僱用。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第一款:
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上述之規定,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3-3.雇主不可在申請外籍移工時從仲介公司收取回扣
大明公司(假名)聘僱了數名的外籍移工,最近因聘僱許可期限即將屆滿,在為其辦理出國手續的同時,該公司人事主管順便向代辦的外籍移工仲介公司提出仍需再次聘請數名外籍移工來台工作的需求,並暗示希望從中收取回饋金,而此私立仲介公司因同業競爭激烈,為獲取移工訂單的考量下,即提供該人事主管優厚的回扣金。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利益,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雇主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3-4.雇主聘僱外籍移工需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王老闆(假名)聘僱了外籍移工來台,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僱用外籍移工需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但眼看著繳納的期限到了,王老闆還是遲遲不肯繳納;直到有天王老闆接到催繳通知單時,已過了寬限期限,看著因逾期未繳費而衍生的滯納金額,才深感懊悔不已。

違反條文及相關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3-5.雇主不可藉用無聘僱關係之本國勞工參加勞保以申請引進外籍移工
王大公司(假名)因重大投資經核准招募外籍移工;然而,因該公司本國勞工勞保投保人數不足,為順利將外籍移工引進來台,該公司遂假借人頭,將一些無實際聘僱關係的本國勞工,為其加入勞工保險,並檢具不實的聘僱本國勞工切結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入國簽證同意函,此舉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有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雇主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
雇主招或雇用員工,不得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4. 僱主應通報及其他之事項
4-1.雇主聘僱之外籍移工行蹤不明時,必須通報主管機關

一日週末傍晚,外籍家庭幫傭小玉(假名)出外倒垃圾後,就沒有再回來過了,雇主原以為她會自行返家,卻未見蹤影;之後也曾經在住家附近外籍移工休閒聚集的公園尋找,卻遍尋不著,等了一星期遲遲都沒有她的消息後,熟料已逾通報期限才決定向警察局報案。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形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本會)。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六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4-2.雇主必須定期安排所聘僱外籍移工健康檢查
李姓雇主(假名)自機場接回一名合法聘僱之外籍移工回家安置,並安排至醫院作健康檢查,隨著該名外籍移工來台工作八個月後,李姓雇主因為時間一久、一時疏忽,忘記再次安排至醫院健檢,直到有天外籍移工不斷腹瀉,將其帶至醫院檢查,因逾期辦理外籍移工的健康檢查,發現事態嚴重。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雇主不得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
雇主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3.雇主不可繼續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移工
吳姓雇主(假名),三年前引進了一名印尼看護工蘇菲雅(假名),當所聘僱之外籍移工許可期限屆滿後,吳姓雇主非但沒有為蘇菲雅辦理出國手續使其出國,反而因蘇菲雅的表現良好,而留下蘇菲雅繼續工作,直到被查獲時,已經逾期了一個多月。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雇主有五十七條第一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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