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雇主聘僱從事養護機構之看護工作之人數比率如下:
- 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 3 人聘僱一人。
- 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 5 床聘僱一人。
※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申請文件:
- 負責人身分證及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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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養護(社福)機構 |
護理之家(醫院) |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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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人名冊影本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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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 |
V |
V |
慢性病房數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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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
V |
| 【上列文件影本皆須註明『與正本相同』,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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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項目 |
費用 |
雇主負擔 |
仲介負擔 |
移工負擔 |
說明 |
1 |
刊登求才廣告 |
約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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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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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件製作、翻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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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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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境機票 |
8,0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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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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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機場接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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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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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入境體檢 |
2,0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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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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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勞、健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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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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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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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居留證照費 |
1,0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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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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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就業安定費 |
2,000/月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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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 |
9 |
生活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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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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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巡迴翻譯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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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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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定期體檢 |
2,0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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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6月、18月 |
12 |
展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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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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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期滿回程機票 |
8,000~10,000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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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旅行社報價 |
14 |
返鄉探親衍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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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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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須 負 擔 費 用 |
1.薪資 |
每月
27,470元 |
依規定雇主需於每個月固定發予女傭,薪資表須依雙國文字製作,雇主與移工各執一份 |
2.加班費 |
依勞基法計算公式發放 |
二週工時84小時,105年1月1日後改為周休二日 |
3.就業安定費 |
每月2,000元 |
每三個月為一期 劃撥、電匯、便利商店 繳納帳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
4.健保費 |
每月1,329元 |
繳交健保局(雇主1,329+勞工426=每月應繳金額1,755) |
5.意外險 |
每年1,000元 |
依勞動契約辦理(備註應為50萬意外險+3萬元意外醫療+1000元意外住院日額) |
6.勞保費 |
每月2,115元 |
繳交勞保局(雇主2,115+勞工604=2,719每月應繳金額) |
※以上各項金額若遇政府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支付。
※113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7,470元。
※113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
外 勞 須 負 擔 費 用 |
1.體檢費 |
每次2,000元 |
入境後至三年期滿共4次,每次費用若遇醫院調整則以調整後之金額計費。 |
2.居留證規費 |
每年1,000元 |
遺失補發每次500元 |
3.健保費 |
每月426元 |
繳交健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
4.勞保費 |
每月604元 |
繳交勞保局(薪資表中代扣) |
5.重入境機票費 |
來回約16,000~20,000元 |
回國渡假費用(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來回機票 |
6.服務費 |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指定原移工來台:第四~六年每月1,500元 ※依政府90年11月7日之規定辦理 |
7.護照 |
延期費 , 換發費 ,遺失補發費用 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
8.回程機票費 |
每人約7,000 ~ 10,000 元 離境1次,依時價、國籍不同計費 →單程機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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