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人力 >> 聘顧錦囊 >> 申聘注意事項









  1. 配額申請
    來台工作的外籍移工皆須事前由雇主向勞動力申請核配名額後,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及取得工作簽證 (VISA)後始得合法入境台灣並取得工作居留證 。
  2. 僱傭合約
    外籍移工的僱傭合約有效期為3年;月薪不得低於勞動力規定之基本薪資(工廠勞工、養護機構看護工每月新台幣NT$20,008元,家庭看護工、幫傭每月新台幣NT$17,000元),外傭在台工作滿3年後離境得再申請二度來台,因此一名外傭在台工作期限最長可達12年,另可再延長兩年,共14年。
  3. 機票
    移工來台機票由移工自行負擔;僱傭合約為期三年,完成合約時僱主須支付外一張單程機票返回原居地。若是中途解約,其回程機票費由外籍移工自行負擔。雇主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如:工廠歇業、被照顧人死亡、經濟狀況不佳、移民等)導致合約終止時,外籍移工可留台申請轉換另一位僱主,否則其遣返原居地之機票費亦由雇主負擔。
  4. 工作時間  
    A‧ 家庭看護工&幫傭:僱傭契約上並無明列外傭的工作時間,但僱主應合理地提供外傭足夠的作息時間及每天8小時的睡眠。
    B‧ 工廠勞工&養護機構看護工:二週工作時數為84小時;超過部份按勞基法加班費計算標準發放。
  5. 小心選擇仲介公司
    部份小型仲介公司或是跑單幫者以超低價收費吸引雇主,並將其費用轉嫁至外籍移工身上或簡化對外籍移工應施以之精神教育及技能訓練...等。有保障的仲介公司應收取合理之費用,同時應對外籍移工施以精神教育、技能訓練...等訓練,縮短雇主與勞工之適應期,提昇工作效率及產能。
  6. 外傭保險問題
    外籍移工抵台後,僱主必須協助外籍移工加入勞工保險(家庭類除外)、全民健保並購買意外傷亡保險。意外險保費部分由雇主全額負擔。依勞動契約規定,合約期間內,僱主須負責外籍移工因公受傷及其個人工作安危。
  7. 切忌聘用非法兼職移工
    部份非法失聯移工以兼職形式打工,薪資漫天索價。依目前台灣法律規定:移工逃逸兼職是非法的,移工及僱主都必須面對法律制裁,聘僱非法移工最高將處以七十五萬罰鍰甚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重要的是:若有任何的糾紛(如偷竊、盜撥國際電話等),僱主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之窘境。
  8. 定期體檢
    為保障國人健康,衛生署規定所有來台外籍移工皆須定期接受全身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入境台灣並核發工作居留證:目前政府規定入境3日內須做第一次健康檢查,爾後第每六、十八、三十個月需至衛生署規定之醫院辦理定期體檢,體檢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實施】    

基本薪資

  1. 外籍幫傭、監護工之薪資是以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之規定發放。
  2. 移工報到的次月隔日是發薪基準日。
  3. 發放薪資時請依照本公司提供之“薪資表”上所列以台幣直接給付予外傭,並務必要求外傭簽名,以免日後發生困擾。(如有借支或代購物品請列於薪資表上)
  4. 加班費或僱主額外給付之獎勵金亦應明列於薪資表上。 
  5. 本公司並不鼓勵僱主額外多給付薪資,若確有必要,僱主應電告本公司,先行與外傭溝通,以免日後管理上發生困擾。
  6. 若外傭要求調高薪資,僱主應嚴正予以拒絕,並通知本公司處理。
  7. 雇主於發放薪資時,應依據外傭之『薪資表』將其國外貸款、服務費等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內,健保自付額則直接由雇主自行扣除後再行繳納,其餘以現金直接給付外傭於或將薪資存入外傭個人帳戶內
  8. 外傭入境時本公司將隨附“薪資單”供雇主發放外傭薪資之用,僱主應確實依照薪資表上所列,按時發放薪資給外傭,雇主若未準時發薪資或請女傭於薪資表上簽名,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處罰。
  9. 外傭簽名之薪資表僱主應妥善保存,外傭離境前僱主應提供薪資表以利結清外傭與僱主間之金錢關係。
  10.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定:雇主預扣之所得稅款應以移工個人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存入。
  11. 依據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及就業服服法之規定,雇主給付移工薪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該外國人收存;故,雇主發放移工薪資時,應依規定將「薪資明細表」交予移工收存,並應覈實填寫。雇主若未提供移工薪資明細表,將可能被廢止聘僱移工之許可。

加班費

  1. 工廠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以8小時計算,每日加班2小時以內,加班費以1.33倍計算,超過2小時的部份以1.66倍計算,每日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小時(每日總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假日加班以2倍計算;每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
  2. 養護機構看護工:每日正常工時以8小時計算,每日加班2小時以內,加班費以1.33倍計算,超過2小時的部份以1.66倍計算,每日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小時(每日總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週至少休一日)
  3. 家庭類:(看護工、幫傭)週休一日,每加班一日按日薪528元發放(15,840元/30天=528元);如當月遇5個星期假日,則應以5天發放。 

為降低藍領移工所得稅負擔,依財政部公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明定移工當月薪資未滿基本工資1.5倍(以目前標準即25,920元),將以每月總所得的6%課稅。

  1. 移工在台同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未滿183天者,且當月所得低於25,920元,應扣繳6%稅金,並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2. 移工在台同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未滿183天者,且當月所得高於25,920元,應扣繳18%稅金,並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3. 也就是說針對移工報稅方面,整年度每月應依實際薪資之扣繳率扣繳。

* 移工報稅皆以「同一課稅年度」為基準(即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在預知該外籍移工當年度不會居住滿183天的情況,應依實際按月扣繳並申報扣繳憑單,若逾期申報將處以1~3倍罰鍰,敬請依規定申報,以免受罰。依98/10/28修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規定,自99/1/1起實施!

一般規定

  1. 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外傭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一個月以四週計算。
  2. 國定假日雇主無須額外給付加班費。
  3. 外傭於休假日不外出休假且工作時,雇主應給付加班費。
  4. 外傭如欲請假外出,應填具請假單,經雇主同意簽名後始得外出。
  5. 外傭外出休假時,應告知雇主去處,且於晚上八點前返回雇主家。
  6. 外傭有事欲請假回國,應於事前二週告知雇主並經雇主同意,且應自行負擔其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7.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傭每年病假不得超過三十天。
  8. 一般而言,外傭休假日為星期日,惟僱主若有特殊情況亦可調整休假日,外傭不得有異議。

特別休假

  1. 外傭在台工作滿一年且經展延者,雇主應給予七天之特別休假。
  2. 外傭如欲利用特別休假回國探親,則其來回機票及衍生費用由外傭自行負擔。
  3. 若外傭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不得在台外出連休七天假。
  4. 特別休假期間僱主仍應給付外傭薪資;外傭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僱主應額外給付七天之加班費,該七天之加班費分別於入境工作後之第二十四及三十六個月時,連同當月薪資一同發放。

返鄉休假規定

  1. 外傭於聘僱期間內欲返鄉,應於兩週前向雇主請假(緊急狀況者除外),雇主准假後使得為之。
  2. 外傭返鄉離境前應至警察機關辦理重出入境證明(由本公司代辦),未辦理者將不得再入境。
  3. 外傭返鄉休假之機票款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由外傭自行負擔。
  4. 外傭返鄉探親時不得要求雇主先行退還預扣稅款。

外傭工作期滿返鄉

  1.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前,應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完稅使得離境。
  2.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將預扣之稅款及存款結清,交由本公司,待外傭於機場離境時交付。
  3. 外傭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先行至電信局查詢有關國際電話費之費用,以免外傭回國後追討無門。

外傭工作期滿之回程機票款

  1. 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傭在台工作期滿時之回程機票款應由雇主負擔,雇主不得以任何之理由拒
  2. 機場送機之車費由外傭自行負擔。
  3. 外傭不得要求指定航空公司及座艙等級。
  4. 行李超重費由外傭自行負擔。
一 、關心(carefor)
外傭初到台灣,對於環境完全陌生,心中充滿著恐懼,此時僱主的角色及態度對她們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外傭為了改善家庭經濟狀況,離鄉背井遠赴他鄉工作,在精神上的調適是僱主必須重視的,適度的關心不但可拉近僱傭間的關係,更能協助外傭提早適應異鄉的生活,在工作上能早一點進入狀況,而且對外傭的多一層認識這何嘗不是對僱主有多一份的保障。 
 
二 、尊重(respect)
我們相信每個人都需要別人的尊重,當外傭作錯事情時,僱主如果用委婉的口氣來取代大聲責罵,僱傭間的關係必定能更和諧,有時僱主情緒上非理性的責備是相當令外傭感到難堪傷心的。開除、遣送對外傭而言都是相當嚴厲的指責,僱主應該避免使用類似的字眼來管理外傭。 
 
三 、讚美(praise)
適當的讚美也是拉近僱傭雙方關係的良方之一;家務的繁瑣需要的是耐心,外傭長時間從事重覆性的家務工作,與外界人事物的互動是相當薄弱的,僱主與其家人成為與其最親近的人,因此僱主的讚美對外傭們來說是勤奮工作的重要動力之一。 
 
四 、融洽(harmonic)
外傭與僱主間日夜朝夕的相處,如果僱主不能把外傭當作是家庭成員的一份子,在相處上總會感到家裡多了一個外人而感到不自在;家庭聚會上餐館時,順便帶外傭一塊去;農曆年吃年夜飯時,一同邀外傭上桌吃圍爐;外傭生日時訂個小蛋糕,與小朋友一起替外傭慶祝;僱主小小的心意,對外傭而言可是會大大的感動喔!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僱用外籍移工應定期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繳納“就業安定基金”。

繳納金額

工作別
類別
項目別
就業安定費數額/月
家庭類
家庭看護工
 一般家庭
2,000 元
 中低收入戶
1,200 元
 低收入戶
600 元
家庭幫傭
 本國雇主
5,000 元
 外籍雇主
10,000 元
製造業
一般製造業
 
2,000 元
重大投資案
 傳統產業
2,000 元
 高科技產業
2,400 元
營造業
一般營造工
 
1,900 元
公共工程營造工
 
3,000 元
漁船業
 
 
1,900 元
養護機構
 
 
2,000 元

繳納方式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於每單數月中旬定期寄發就業安定費繳費通知單,您可持繳費單於各地郵局櫃檯繳納,或利用郵局帳戶轉帳代繳及各銀行之ATM轉帳繳費。
 

帳單寄送月份

帳單所屬月份

繳費期限

2月

10.11.12月

3月25日

5月

1.2.3月

6月25日

8月

4.5.6月

9月25日

11月

7.8.9月

12月25日

滯納金的計算方式

  • 就業服務法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依據該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至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第四項:「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如雇主未繳欠繳的滯納金並且欠繳日也不滿100天,其滯納金不現在繳款單中,唯就雇主將該期就業安定費完全繳納後,再依據會出實際繳費日期予以計算滯納金,並將該期所加徵之滯納金於最後繳款日期之下期繳款單中顯示。滯納金的結算日為每月的十一日止,十二日之後的滯納金將會列入下一次的帳單中(滯納金會算到繳款的前一日。)
     

  • 自92年1月起就業安定費部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實施直接將繳款單寄發給雇主,所以務必請雇主按規定繳款,以維護您的權益,本公司只能提供協助查詢、更改地址等服務。

      就業安定費網站查詢系統連結:http://www2.evta.gov.tw/fee/ 

檢查項目【實際體檢項目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指定移工體檢醫院辦理。】

  1. 胸部X光攝影檢查
  2. HIV抗體檢查
  3. 梅毒血清檢查
  4. 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入境後工作每滿半年之健康檢查免驗)
  5. 大麻檢查(移工入境前於母國健檢醫院辦理,入境後免驗)
  6. 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侵入性痢疾阿米巴)
  7. 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

其他

  1. 入境體檢不合格者,須於十四天內遣返離境。
  2. 定期體檢不合格者,除腸內寄生蟲外,亦需遣返離境;定期體檢中檢驗出罹患腸內寄生蟲者(非屬侵入性痢疾阿米巴),得在30日內治療及複檢,再依複檢結果呈報衛生局核備。

專車接送【體檢需時3至5小時左右,且不包含醫院往返之交通時間】

  1. 外傭之定期體檢日期由本公代為安排,一般而言於體檢日期前七日內本公司將以電話聯絡方式通知雇主。
  2. 體檢當日外傭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時間在僱主家等候本公司之體檢巡迴服務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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