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傭僅能依僱傭合約載明之工作內容從事勞務服務,因此外傭為他人工作或替僱主從事非家務的工作,均屬違法。
-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由於家庭幫傭及家庭監護工有關家務部份之分野較難分辨,故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公告處理之:
- 按家庭監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涉」,即其監護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監護人,若為照顧重病受監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受監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餵食受監護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監護工作之範圍。
- 家庭幫傭之主要工作為﹁料理家務﹂,如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屬於共同居住生活所必須處理之家 務,例如:在許可工作地為雇主清洗個人家用車、清理、洗濯、保持室內外整潔、縫紉、烹飪三 餐、採購食物、看顧幼童、、、等,而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家庭幫傭之範圍。
- 綜上所述,因監護工作及幫傭料理家務工作繁瑣,本局尚難就各種工作狀況一一詳述,原則上需視具體個案,如與原許可之工作相關連且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基於社會相當性,自可視為原許可工作之延伸,而為許可工作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