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資格
雇主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飼養牛、羊、馬、豬、鹿、兔、雞、鴨、鵝、火雞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畜禽,從事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消毒、廢污處理及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二、核配比率
-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增額聘僱→依上述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經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3,000元者,得予以提高百分之五,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三、國內勞工人數認定
- 雇主國內勞工平均人數,應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認定之,並得加列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於雇主所屬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場所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以下對象:
A.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人數。
B.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之人數。
- 前點加列計對象,已依本表規定申請認定為國內勞工人數,於不同雇主間不予重複計算。
四、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畜牧工作、農糧工作、魚塭養殖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
- 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 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