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聘僱看護工定義/僅可從事病患看護照顧者
- 勞動部規定看護工為特定用途,不得從事照顧病患之外其他工作,否則即為違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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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必須符合以下一項親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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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之尊親屬及直系血親之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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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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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三親等之尊親屬及姻親三親等之卑親屬
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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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
- 申請人與受照顧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若不同戶籍且跨縣市之第三地需請當地村里長開立共同居住證明書)
- 診斷證明書或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 ( 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限 60 天 )
- 申請人私章一個
** 外勞工作期滿前四個月可辦重新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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