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相關規定 |
申請方式 |
洽辦單位 |
重大傷病卡 |
一.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期限內就醫,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包括:
- 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病之相關治療。
- 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 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診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重大傷病之診療。
二.重大傷病範圍係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包括30大類。 |
- 申請書。
- 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 申請人之身分至明文件影本。
- 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 申請人之印章。
-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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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分區
業務組 |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
一.具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情形(共有十六類)。
二.需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者,由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
-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3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 申請人之印章。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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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申請人具以下任一情形之診斷證明:(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2)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3)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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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陽光假期(喘息服務) |
- 個案涉及且實際居住於台北市。
- 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55歲以上之山地原住民及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需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經長照中心失能評估須他人協助之失能者。
- 生活無法自理且由家人照顧一個月以上者。
- 個案家屬未請看護人員(外籍勞工)照顧病患。
- 無傳染、精神疾病與攻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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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長照中心提出申請,並經派員完成施能評估後轉介。
- 補助項目分為機構照顧費及交通費用。
- 依個案失能程度與經濟條件核列補助額度及天數,每年每案最多可提供21天的暫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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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區服務站 |
失能評估申請 |
一.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及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需有身心障礙手冊),由台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派員到所、到家或到院進行評估。
二.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直接去電話詢。 |
- 北市長照管理中心:2522-2202或1999按9
- 中區服務站(中山、大同):2552-7945
- 東區服務站(南港):5558-2988
- 西區服務站(萬華、中正):2375-3323
- 南區服務站(松山、信義、大安、文山):2704-9114
- 北區服務站(北投、士林、內湖):2938-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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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區服務站 |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滿1年以上,年滿65歲以上之市民。
二.經社會局派員評估符合下列經濟條件及失能程度者:
- 台北市列冊低收入戶具中、重度失能者。
- 台北市列冊中低收入戶、具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 一般戶具重度失能者。
三.安置或入住於本市、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需甲等以上),或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
四.申請者提出申請時,倘未完成失能評估且已入住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機構者,入住時間須達三個月以上。 |
- 申請表正本。
- 提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卡號
- 全家人口最新各類所得清單暨全國財產歸戶清單正本或委託書正本(具一般戶身份者)。
- 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 入住機構滿6個月之繳款收據影本(本項為入住非本市機構者且未完成失能評估者適用)。
*全戶之範圍如下(一般戶申請):
- 申請人及其配偶。
- 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若上述義務人為已婚之女兒或其配偶、孫子女或其配偶等,為夫妻合併申報綜所稅者,該義務人及其配偶財稅資料須一併列入。
- 附有扶養義務之兒子及其配偶、未婚及離婚之女兒、喪偶且同戶籍之媳婦及女兒。
- 符合第2點與第3點列計人口之無工作能力之子女(25歲以下仍在學者需列入,已工作者無需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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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
老人福利科 |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
- 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年滿50歲以上未滿65歲者,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收托於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考核)合格之機構。
- 收托於台北市立案之機構者,得於進住機構後,向台北市社會局申請補助。
- 本人無法申請時,得由其代理人、戶長或家屬(機構相關人員不得擔任代理人)。
- 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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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表正本。
- 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文件影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另需檢附身心障礙需求評
估核定公文(如尚未取得,請洽身心障礙需求評估中心,聯絡電話:02-25112895, 提出申請補助後再補正)。
- 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 於護理之家(含屬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長期照護型)接受服務者請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記插有氣切、鼻胃、導尿三管之ㄧ)。無管路處置者免附。
- 擇定入住之機構經各級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或考核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 切結書
- 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低收入戶卡、外籍人士居留證等影本)。
*全戶之範圍如下:
- 配偶。
- 一等親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 同一戶籍戶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如孫子女、外孫子女)。
-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兄弟姊妹列計資格: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未滿 16 歲者,因身心障礙者致不能工作者,或 16 歲以上 25 歲
以下仍在國內就學者(非屬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 距教學之學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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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 |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台北市107年度最低生活標準維16,157元)
- 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台幣15萬。
-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台幣7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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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表正本。
-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 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
- 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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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證明文件:服役務證明影本、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保護令影本、學生證影本、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身障手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之全戶範圍:
- 配偶。
-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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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 年滿65歲。
-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107年度為31,629元)。
- 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台幣25萬元。
-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876萬元。
-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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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正本。
-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 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 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等)。
*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7條規定,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 申請人及其配偶。
- 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 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之子女。
- 若無負有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以實際負擔義務之孫子女計算。
- 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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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