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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申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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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社會局  http://socbu.kcg.gov.tw/
  2. 高雄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http://khd1.kcg.gov.tw/health/
  3.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  http://khd.kcg.gov.tw/
  4. 健康服務中心  http://www.health.gov.tw/health_center/
  5. 銀髮館  http://tcpic.www.gov.tw/elders/
  6. 臺灣失智症協會  http://60.248.108.194/
  7. 臺灣安寧照顧協會  http://www.tho.org.tw/xms/index.php
  8. 老人協尋  http://www.missingoldman.org.tw/ 
福利申請資訊

項目 相關規定 申請方式 洽辦單位
重大傷病卡 一.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期限內就醫,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
  1. 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病之相關治療。
  2. 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3. 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診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重大傷病之診療。

二.重大傷病範圍係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包括30大類。

  1. 申請書。
  2. 30日內之診斷證明書(如申請書以加蓋醫療院章戳及醫戳者免付診斷證明書)。
  3. 申請人之身分至明文件影本。
  4. 申請人之印章。
  5.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健保局

身心障礙手冊 一.具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一項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情形(共有十六類)。

二.需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者,由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1. 申請人之戶口名簿正本。
  2.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
  3. 申請人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4. 申請人之印章。
  5. 身心障礙手冊(初次鑑定者免持;重新鑑定者需附)
  6.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 有關申請低收入戶之資格如下: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
  2. 全家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100年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0,033元)。
  3. 存款(含有價證券及投資):全家4口以內(含4口),存款本金不超過30萬元 ;逾4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5萬元。
  4.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300萬元。
  5. 自有汽車乙輛,總排氣量未達2000c.c,且車齡超過4年以上者;以營生為主或特殊照顧需求者不受此限。
有關低收入戶申請方式如下:
(一)市民可檢具下列證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里辦公處)申請: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 全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 國稅局出具全家所得暨財產證明文件及稅籍資料清單。
  4. 高中以上學生證影本。
  5. 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6. 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經區公所核定後函復申請人及里辦公處。
承辦單位:社會救助科
承辦人員:各轄區社工員
電話:四維行政中心:3368333轉2458-2460、3373375;鳳山行政中心:7995678轉2727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里辦公處
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有關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具下列資格:
  1. 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 凡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15,050元)者,每月核發6,000元,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15,050元)且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25,083元)者,每月核發3,000元。
  4.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650萬元。
申請時須檢具下列資料:
  1. 全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國稅局出具之全家所得暨財產證明文件及稅籍資料清單。
  3. 其他證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等

承辦單位:社會救助科
電話:(四維行政中心)3368333轉2458-2460、3373374,鳳山行政中心7995678轉2727-2729
網址:socbu@kcg.gov.tw
 

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申請
中低收入戶市民重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資 有關申請中低收入戶市民重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資格及須檢具之資料如下:
一、補助對象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及身心障礙者,單月自付看護費用累計超過3萬元或最近3個月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者。
  2.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3.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中低收入戶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

二、具下列情形:疾病範圍需符合衛生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之住院基本要件或重大傷病範圍所列之疾病。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住院期間,經醫師證明生活無法自理且需聘僱專人看護,而無家屬或家屬無法看護者。

三、本計畫補助應於住院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

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1.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列冊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免附)。
  2. 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
  3. 國稅局全戶所得稅暨不動產證明(列冊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免附)。
  4.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需由醫師出具生活無法自理、須僱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日期)。
  5. 看護費收據正本(需由醫院之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章證明)。
  6. 低收入戶證明、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其餘補助對象免附)。
  7. 看護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病房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承辦單位:社會救助科
電話:四維行政中心3368333轉2458-2460、3373375;鳳山行政中心7995678轉2727-2729

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 有關申請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如下: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之市民。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033)2.5倍(25,083)。
  3. 全家人口之存款(含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4.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650萬元。
  5.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6. 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者。
申請時須檢具下列資料,至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申請:
  1. 全家戶籍謄本。
  2.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 國稅局出具之全家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低收入戶免附)及稅籍資料清單。

承辦單位:社會救助科
電話:四維行政中心3368333轉2446-2447、3373374;鳳山行政中心799-5678轉2727-2729
網址:socbu@kcg.gov.tw

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