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容對象: 居住國內,因家人無暇照顧或行動不便者,需仰賴專人照顧且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
二. 養護收容條件: 需設籍本國,且無法定傳染病、精神疾病、或開放性肺結核、性病等者。
且需有法定親屬委任本中心代為照護者。(公費就養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出具委託書)。
三. 養護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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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就養老人:具備本縣列冊低收入戶資格,經縣府核可安置者,其養護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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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就養老人:非政府列冊低收入戶資格者,養護費用自行或家屬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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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設籍於桃園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桃園縣政府轉介托育養護於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者。
▌就醫約定: 受照護人情況如突然轉急或有其他意外事故,本中心逕送適當之醫院診療,診療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受照顧者自行負擔。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本中心恕無法受理照護: 精神病患者,患有法定傳染病、具暴力行為及嗜菸酒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