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相關規定 |
申請方式 |
洽辦單位 |
重大傷病卡 |
一.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期限內就醫,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
- 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病之相關治療。
- 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 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診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重大傷病之診療。
二.重大傷病範圍係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包括30大類。 |
- 申請書。
- 30日內之診斷證明書(如申請書以加蓋醫療院章戳及醫戳者免付診斷證明書)。
- 申請人之身分至明文件影本。
- 申請人之印章。
-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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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 |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 |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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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身分證影本(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檢附,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 最近半年內二吋彩色照片一張。
- 印章(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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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電話:3339090、3350598 |
身心障礙手冊 |
一.具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一項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情形(共有十六類)。
二.需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者,由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
- 申請人之戶口名簿正本。
- 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
- 申請人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 申請人之印章。
- 身心障礙手冊(初次鑑定者免持;重新鑑定者需附)
-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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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電話:3339090、3350598 |
陽光假期(喘息服務) |
- 個案涉及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 65歲以上老人、55歲至64歲居住於復興區之原住民、50歲至64歲之身心障礙者
- 至少一項ADLs失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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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超過一個月者除外)
- 由家庭照顧者照顧達一個月以上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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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長照中心提出申請,並經派員完成施能評估後轉介。
- 補助項目分為機構照顧費及交通費用。
- 依個案失能程度與經濟條件核列補助額度及天數,每年每案最多可提供21天的暫托服務。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相關表單下載 |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各區服務站 |
失能評估申請 |
一.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包含:
- 65歲以上老人
- 55歲以上實際居住於復興區之原住民
-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 僅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二.長照服務補助標準:
- 全額補助:
(1)低收入戶。
(2)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之中低收入戶者。
- 由政府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至2.5倍之中低收入戶者。
- 由政府補助70%,民眾自行負擔30%:一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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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服務流程:
民眾提出書面申請經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初步審查後,由照顧管理專員到民眾家中進行訪視,評估個案
長期照顧服務需求,由照顧管理專員核定服務項目及補助額度,最後派案服務單位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定期複評個案需求是否改變。
- 可至各區公所、衛生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各醫院出院準備服務小組、或至本中心提出申請。
- 填具完整之「桃園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個案服務初篩表」傳真至本中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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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電話:03-332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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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
桃園區縣府路55號1樓
電話:(03)332-1328
傳真:(03)332-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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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分站
中壢區溪洲街298號4樓
電話:(03)461-3990
傳真:(03)461-3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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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分站
復興區澤仁村中正路25號
電話:(03)382-126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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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
一.設籍本市且年滿65歲以上之市民,並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經照管中心派員評估輕度(1至2項ADL失能項目或IADL失能且獨居)或中度(3至4項ADL失能項目)失能,且依其家庭支持功能判斷需要機構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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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之老人(以下簡稱中低收入老人),經照管中心派員評估具重度(5項以上ADL失能項目)以上失能。
-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且無扶養義務人、
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或戶內無親屬,經本府社會局家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家庭中心)實地評估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於考量其最佳利益後,認定有進住機構之必要,並提供相關評估資料,而以專案申請補助。
二.資格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於同一期間重複申請補助:
- 聘僱看護(傭)。
- 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生活津貼、重病看護補助費、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日間照顧補助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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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
- 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請擇一檢附)
- 3個月內體檢表(包括傳染病及胸部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桿菌性痢疾及阿米巴痢疾之糞便檢查、特殊疾病及一般體檢項目)。
-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 公、私立地區級以上醫院醫師出具生活無法自理或生活部分自理之診斷證明書。
*全戶之範圍如下(一般戶申請):
- 申請人及其配偶。
- 附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即申請人之父母、兒子、媳婦及未出嫁之女兒),帶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不予入列。
- 前項所扶養之16歲以下無工作能力之子女。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03-3321328) |
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 |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年滿50歲以上未滿65歲者,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收托於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考核)合格之機構。
- 收托於台北市立案之機構者,得於進住機構後,向台北市社會局申請補助。收托於外縣市立案之機構者,則須先向社會局提出申請,經社會局審核通過後,始得補助。但經社會局委託安置者,不在此限。
- 本人無法申請時,得由其代理人、戶長或家屬(機構相關人員不得擔任代理人)。
- 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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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表正本。
- 最近3個月內全戶之戶籍謄本正本。
- 失能評估表(50歲以上未滿65歲收托於老人養護、長期照顧機構者經失能評估後須檢附)。
- 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 補助期間屆滿,受補助人如欲繼續想領補助者,應主動屆滿日一個月年提出。
*全戶之範圍如下:
- 配偶。
- 一等親之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戶或共同生活支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在學者另檢附學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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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 |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4個月,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台北市98年度最低生活標準維14,558元)。
- 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台幣15萬。
-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台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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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表正本。
- 最近3個月全戶之戶籍謄本一份。
- 戶長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等)。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之全戶範圍:
- 配偶。
-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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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桃園市老年市民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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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標準
符合資格者,每人每節(農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發放新台幣二千五佰元整。
二.申請資格
凡年滿六十五歲之市民(原住民滿五十五歲),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且有居住事實者 |
- 申請書。
- 身分證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 郵局或農會帳戶影本(須配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作業)。
- 申請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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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
一.補助標準
- 全戶平均所得低於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每月補助生活津貼7,200元。
- 全戶平均所得低於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2.5倍者,每月補助生活津貼3,600元。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4個月,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 年滿65歲。
-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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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104年最低生活費為12,821元,消費支出19,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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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
- 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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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正本。
-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 申請人私章。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等)。
- 委由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填寫委託書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7條規定,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 申請人及其配偶。
- 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 前項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之子女。
- 若無負有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以實際負擔義務之孫子女計算。
-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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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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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老人福利科
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連絡電話:
(03)3339090
(03)3350598
傳真號碼:
(03)336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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