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促進醫院照顧服務員服務品質,保障病人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照顧服務員,指經醫院安排在醫院內協助照顧住院病患之人員。由照顧服務業業者安排之照顧服務人員提供前項服務,亦適用之。
三、
醫院管理照顧服務員訂定之管理規範,內容應包括:
(一)照顧服務員對於工作上知悉之病患隱私,不得無故洩漏。 (二)照顧服務員每年至少接受8小時在職訓練,訓練內容包括感染控制、病人安全、緊急處理及照顧服務員技術等。 (三)照顧服務員對於所服務醫院之內部管理相關規定應予遵守。 (四)醫院依其管理及病患安全所需,應與照顧服務業者或與照顧服務員訂定相關契約及規範。
四、
醫院應訂定照顧服務員聘用及服務相關規章,主動提供住院病患或其家屬参考,並揭示於醫院明顯處所,其內容包括如下:
(一)安排照顧服務員之原則。 (二)照顧服務員之服務範圍。 (三)照顧服務員之收費原則。 (四)紛爭處理與申訴管道。 (五)涉及女性病患之隱私性照護,由女性照顧服務員執行之。
五、
醫院照顧服務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資格及條件:
(一)接受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並領有完訓證明書者或取得照顧服務員丙級證照者。 (二)醫院安排之照顧服務員,不應為非法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如為依親居留之大陸籍配偶,需領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 (三)每年至少體檢一次,檢查結果需符合規定,檢查項目及合格條件由醫院自行訂定。如罹患經醫師診斷不適合從事照顧服務之疾病時,應立即停止服務,但經治療複檢合格者,不在此限。
六、醫院依據本要點訂定之管理規章,應送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七、照顧服務員未能遵守醫院所訂相關規定者,醫院得不予或終止安排照顧服務工作;其違規事項重大者,醫院應主動提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八、醫院如發現非法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應通報當地勞政及警政相關單位
補發資格:於民國92至93年在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委託單位受訓者,並持有合格之病患服務員或居家服務員之證書。
申請補發應備文件:
身分證影本乙份(若為外籍人士請檢附戶籍謄本並由當地戶政所蓋章)
照片2吋2張
病患服務員或居家服務員之合格證書影本乙份
原照顧服務員證書影本 (上述第3或4點至少檢附一項)
回郵信封及郵票乙只
補發申請書乙份(簽名並蓋章)(如附檔)
請備齊以下文件,郵寄或親送至本局醫政科申請補發
下載檔案: 照服員證書補發申請書
登記資格:凡持有照顧服務員證書之國人,可至本縣外籍看護工申審暨媒合中心進行求職登記,登記完成後,如民眾至本中心尋求聘僱本國籍看護本中心將提供名單予民眾參考。
登記應備文件
身分證。
照服員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填妥桃園 縣(市)照顧服務員求職登記表(如附檔:桃園縣 (市)照顧服務員求職登記表)。
桃園縣外籍看護工申審暨媒合中心位置
連絡電話:03-3379995傳真號碼:03-3375991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4樓 (桃園縣政府大樓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