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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
補發病患服務員轉銜照顧服務員證書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求職登記
醫院照顧服務員管理要點

一、

為促進醫院照顧服務員服務品質,保障病人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照顧服務員,指經醫院安排在醫院內協助照顧住院病患之人員。由照顧服務業業者安排之照顧服務人員提供前項服務,亦適用之。

三、

醫院管理照顧服務員訂定之管理規範,內容應包括:

 

(一)照顧服務員對於工作上知悉之病患隱私,不得無故洩漏。
(二)照顧服務員每年至少接受8小時在職訓練,訓練內容包括感染控制、病人安全、緊急處理及照顧服務員技術等。
(三)照顧服務員對於所服務醫院之內部管理相關規定應予遵守。
(四)醫院依其管理及病患安全所需,應與照顧服務業者或與照顧服務員訂定相關契約及規範。

四、

醫院應訂定照顧服務員聘用及服務相關規章,主動提供住院病患或其家屬参考,並揭示於醫院明顯處所,其內容包括如下:

 

(一)安排照顧服務員之原則。
(二)照顧服務員之服務範圍。
(三)照顧服務員之收費原則。
(四)紛爭處理與申訴管道。
(五)涉及女性病患之隱私性照護,由女性照顧服務員執行之。

五、

醫院照顧服務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資格及條件:

 

(一)接受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並領有完訓證明書者或取得照顧服務員丙級證照者。
(二)醫院安排之照顧服務員,不應為非法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如為依親居留之大陸籍配偶,需領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
(三)每年至少體檢一次,檢查結果需符合規定,檢查項目及合格條件由醫院自行訂定。如罹患經醫師診斷不適合從事照顧服務之疾病時,應立即停止服務,但經治療複檢合格者,不在此限。

 

六、醫院依據本要點訂定之管理規章,應送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七、照顧服務員未能遵守醫院所訂相關規定者,醫院得不予或終止安排照顧服務工作;其違規事項重大者,醫院應主動提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八、醫院如發現非法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應通報當地勞政及警政相關單位

補發病患服務員轉銜照顧服務員證書

一、

補發資格:於民國92至93年在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委託單位受訓者,並持有合格之病患服務員或居家服務員之證書。

二、

申請補發應備文件:

三、

本要點所稱照顧服務員,指經醫院安排在醫院內協助照顧住院病患之人員。由照顧服務業業者安排之照顧服務人員提供前項服務,亦適用之。

 

  1. 身分證影本乙份(若為外籍人士請檢附戶籍謄本並由當地戶政所蓋章)

  2. 照片2吋2張

  3. 病患服務員或居家服務員之合格證書影本乙份

  4. 原照顧服務員證書影本 (上述第3或4點至少檢附一項)

  5. 回郵信封及郵票乙只

  6. 補發申請書乙份(簽名並蓋章)(如附檔)

四、

請備齊以下文件,郵寄或親送至本局醫政科申請補發

 下載檔案: 照服員證書補發申請書 

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求職登記

一、

登記資格:凡持有照顧服務員證書之國人,可至本縣外籍看護工申審暨媒合中心進行求職登記,登記完成後,如民眾至本中心尋求聘僱本國籍看護本中心將提供名單予民眾參考。

二、

登記應備文件

 

  1. 身分證。

  2. 照服員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3. 填妥桃園 縣(市)照顧服務員求職登記表(如附檔:桃園縣  (市)照顧服務員求職登記表)。

三、

桃園縣外籍看護工申審暨媒合中心位置

 

連絡電話:03-3379995
傳真號碼:03-3375991
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4樓 (桃園縣政府大樓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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