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容對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六十歲,公費安養護須年滿六十五歲。
- 安養-生活能自理者。
- 養護-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仰賴專人照顧之老人,或有鼻胃管、導尿管護理之服務需求者。
二、安養護收容條件:
需設籍本國,且無法定傳染病、精神疾病、或開放性肺結核、性病等者。且需有親友作為保證人委任本家代為照護者。(公費就養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出具委託書)。
三、養護類別:
- 公費全額或部分補助就養老人:
具備本縣市列冊低收入戶資格,經縣市政府核可安置者,其養護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或具備縣市政府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資格者,其養護費用為扣除政府補助額度後剩餘自付款項。
- 自費就養老人:
非政府列冊低收入戶資格者,養護費用自行或家屬負擔之。
※就醫約定:
-
住民情況如突然轉急或有其他意外事故,本家逕送適當之醫院診療,診療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受照顧者自行負擔;如須由救護車緊急送醫,救護車資須由受照顧者自行負擔。
- 住民因病住院期間得辦理退費(一日500元),住院期間看護和醫療費用另計。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本機構恕無法受理照護:精神狀況異常或不穩定有危害團體安全之虞者、患有法定傳染病者、酗酒滋事聚眾賭博或鬥毆行兇吸毒行為有礙安全者、教唆他人行兇或挑撥是非有破壞本家和諧之虞者、違反其他重大事件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