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容對象: 居住國內,因家人無暇照顧或行動不便之老人,需仰賴專人照顧且無須護理技術以外之醫療需求老人為主。
二、養護收容條件: 需設籍本國,且無法定傳染病、精神疾病、或開放性肺結核、性病等者。且需有法定親屬委任本中心代為照護者。(公費就養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出具委託書)。
三、養護類別:
- 公費就養老人:具備本縣列冊低收入戶資格,經縣府核可安置者,其養護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
- 自費就養老人:非政府列冊低收入戶資格者,養護費用自行或家屬負擔之。
就醫約定: 受照護人情況如突然轉急或有其他意外事故,本中心逕送適當之醫院診療,診療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受照顧者自行負擔。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本中心恕無法受理照護: 精神病患者,患有法定傳染病、具暴力行為及嗜菸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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