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申請使用本專車辦理活動者,應由申請單位於使用日前十天(除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外),檢附申請表、活動企劃書及節目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1、 本專車開放辦理活動之時間除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外,為每日八時至十七時、十八時至二十一時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借用;已核可借用者停止其使用: (1) 活動內容違反政府法令或妨礙公序良俗者。 (2) 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違反本要點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3) 活動時有損害本專車設備之虞,或有違公共安全者。 (4) 活動使用時超過本專車規定時限,或未依規定申請續用者。 (5) 其他經營管理單位認為不宜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