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設籍於本市年滿65歲以上,罹患嚴重傷病(不含急診、慢性病療養、復健、加護病房、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住院治療,且經醫生證明需專人看護,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1、 列冊低收入戶。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補助標準1、 列冊低收入戶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1,800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216,000元。 2、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者至2.5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900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108,000元。 3、 前項各款所稱之每日係以24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12小時但未滿24小時以12小時計,未滿12小時不予補助;12小時之補助標準為每日最高補助標準之1/2。 應備文件1、 申請表。 2、 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 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敘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 4、 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 5、 看護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6、 看護者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丙級技術士證書影本。 7、 申請人領款收據。 8、 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9、 委由他人代為申請本補助者,應填寫委託代理書及檢附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由申請人入住之機構代為提出申請且補助款撥入機構時,除上述第1項至第8項所列應備文件外,應另附印領清冊、本府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但由機構外籍看護工或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