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下載 >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照顧服務業務內容 < 身心障礙者機構安置

主 題身心障礙者機構安置  日 期2015-01-24 
內 容
補助對象:1.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欲前往本市合約轉介收容機構日間托育或住宿養護者。
2.需仰賴他人扶助.訓練或完全無法自理生活之身心障礙者。
3.符合補助標準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各生活補助。

主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方小姐(撥款核銷及綜合業務) 、康小姐(新莊區、土城區、永和區、蘆洲區、汐止區、三峽區、淡水區、樹林區及機構院民醫療看護喪葬補助)、余小姐(負責板橋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鶯歌區、五股區)、劉小姐(泰山區、林口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八里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烏來區及機構簽約)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轉分機3645(方小姐) 、3799(康小姐)、3863(余小姐)、3789(劉小姐)
傳真:02-29668111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轉介調查及通報表。(表件可至公所領取及填寫)
二、申請人及委託人印章。
三、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表件可至公所領取及填寫)。
四、入住證明。(已入住合約機構者請檢附入住證明)
五、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精神障礙者須載明病情穩定無需住院治療,須護理之家照顧者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需護理項目,如氣切管、鼻胃管、洗腎等)。
六、家中有不列計算人口或不列計有工作能力者,應出具相關證明。
七、其他(視個別狀況所需之相關資料)。
*本項補助採申請制,每年年底需重新申請次年度複查作業(前一年度為中低或低收入戶者請先通過低收資格後再申請複查)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四、全戶財稅證明文件。
五、全戶勞保投保薪資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各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處理期限:
審核:區公所16天(若須代為查調財稅則為30天);社會局14天
撥款:補助款項由機構於規定時間內造冊請款,確認請領金額無誤後30日撥入入住機構帳戶。

備註欄:
1、101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更名為「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2.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合約機構請至本局首頁-福利服務-身心障礙者福利-相關名冊-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合約機構ㄧ覽表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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