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1.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欲前往本市合約轉介收容機構日間托育或住宿養護者。 2.需仰賴他人扶助.訓練或完全無法自理生活之身心障礙者。 3.符合補助標準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各生活補助。
主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承辦人:方小姐(撥款核銷及綜合業務) 、康小姐(新莊區、土城區、永和區、蘆洲區、汐止區、三峽區、淡水區、樹林區及機構院民醫療看護喪葬補助)、余小姐(負責板橋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鶯歌區、五股區)、劉小姐(泰山區、林口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八里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烏來區及機構簽約) 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轉分機3645(方小姐) 、3799(康小姐)、3863(余小姐)、3789(劉小姐) 傳真:02-29668111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轉介調查及通報表。(表件可至公所領取及填寫) 二、申請人及委託人印章。 三、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表件可至公所領取及填寫)。 四、入住證明。(已入住合約機構者請檢附入住證明) 五、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精神障礙者須載明病情穩定無需住院治療,須護理之家照顧者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需護理項目,如氣切管、鼻胃管、洗腎等)。 六、家中有不列計算人口或不列計有工作能力者,應出具相關證明。 七、其他(視個別狀況所需之相關資料)。 *本項補助採申請制,每年年底需重新申請次年度複查作業(前一年度為中低或低收入戶者請先通過低收資格後再申請複查)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四、全戶財稅證明文件。 五、全戶勞保投保薪資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各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處理期限: 審核:區公所16天(若須代為查調財稅則為30天);社會局14天 撥款:補助款項由機構於規定時間內造冊請款,確認請領金額無誤後30日撥入入住機構帳戶。
備註欄: 1、101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補助」更名為「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2.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合約機構請至本局首頁-福利服務-身心障礙者福利-相關名冊-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合約機構ㄧ覽表項下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