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絡電話 3339090、3350598
傳真號碼 3362942
權責單位 老人福利科
地 址 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補助標準
1、 全戶平均所得低於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每月補助生活津貼7,200元。
2、 全戶平均所得低於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2.5倍者,每月補助生活津貼3,600元。
申請資格
1、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104年最低生活費為12,821元,消費支出19,416元) 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 6、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 申請人私章。
4、 其他證明文件。
5、 委由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填寫委託書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