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貳、計畫目標: 一、由社區提供在地服務,建立社區自主運作模式,促進長者生理、心理健康及社會參與,營造永續成長、健康的社區環境。 二、以長期照顧社區發展之基本精神,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供老人社區化之預防照護,達成初級預防照顧服務之目標。 三、結合相關福利資源,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健康促進等多元服務,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如附件1)。 參、實施期程:本計畫自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 肆、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伍、主(協)辦單位:基隆市政府、基隆市各區公所 陸、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訂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及本市各里辦公處。 二、申請單位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行政組織及財務管理健全,且於94至102年度間,業已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辦理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畫,並經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評比考核為辦理績效優良之據點(即102年評鑑成績優、甲等之據點)。 (二)申請單位所提服務之里別如尚未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且申請額度未滿,得申請設置新據點。 柒、實施策略: 一、每一關懷據點應至少具備下述服務項目之3項功能: (一)關懷訪視。 (二)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三)健康促進活動。 (四)餐飲服務。 二、每一關懷據點於每週至少開放3個時段,供長者使用或辦理健康促進相關活動。 三、依志願服務法運用志工辦理據點服務,志工人數至少10人以上。 四、可提供合法房屋室內之場地空間,約可容納20-30位以上長者活動,所提供之場地須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 捌、補助項目及標準與其他相關規定: 一、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開辦設施設備費: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項目含文康休閒設備、健康器材、溫度計、血壓計、電話裝機費及電腦、辦公桌椅、傳真機、影印機等,以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所需設施設備為主,並優先補助老人可使用之設備(如附件2);已於其他補助項目中申請相關設施設備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二)充實設施設備費:營運滿3年之據點,始得申請充實設施設備費補助,並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辦理。每個據點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歷年累計達新臺幣60萬元(含開辦設施設備費)時,不再補助。 (三)業務費: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項目含水電、電話費、網路費、書報雜誌、瓦斯費、文具、電腦耗材、文宣印刷費、活動講師費、有線電視裝機費、收視費、公共意外責任險(每年最高新臺幣3千元)、器材租金及維護費、活動材料費(每年最高新臺幣1萬元,不含食材)、血糖檢測耗材(血糖檢測應由護理人員執行;每年最高新臺幣1萬元)、交通費(接送老人參與據點活動往返費用為限,項目含油料費、租車費用,每年最高新臺幣1萬元)、雜支(每案每年最高新臺幣6千元,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 (四)志工相關費用:依本市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補助依據,評鑑為優等之據點,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5千元;評鑑為甲等之據點,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項目含志工保險費、志工誤餐費、志工交通費(限外勤服務)、志工背心費;尚未接受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且領取紀錄冊者,請配合本府規劃辦理志工訓練。若自行辦理志工或社區人力培訓者,相關補助項目及規定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辦理。 (五)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如業務費、志工相關費用等項目,應編列20%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設施設備費,應編列30%以上之自籌款。 (六)本府配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畫,補助民間單位部分自籌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表。 項目補助標準 開辦費(新設立據點)最多新台幣10萬元 業務費全年最多新台幣12萬元 志工相關費用全年最多新台幣2萬5000元 二、其他相關規定: (一)申請單位於接受補助期間,應妥為規劃財務,以達成自給自足為目標。自97年起,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依據據點辦理績效,搭配獎勵機制提供獎補助,惟每年業務費仍以12萬元為補助上限;績效不佳者,不予補助。 (二)已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開辦費之據點,營運未滿3年有停辦情形者,將與自籌金額相當之設施設備得繼續留用原受補助單位外,其餘設施設備應交由本府統籌運用。 (三)接受補助之設施設備應於明顯適當位置標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字樣,並依規登錄財產及建立財產清冊(如附件3)。 (四)上開設施設備如有損壞致無法使用時,申請單位應負責修繕至可供使用,方能交由本府統籌運用。 玖、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二、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申請時間前送(寄)達本府,除人民團體直接由本府審查外,社區發展協會及里辦公處應由區公所社政課受理及初審後,再由區公所函轉本府彙辦。 三、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5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各申請單位計畫之時間、地點或服務內容有變更時,應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備查。 壹拾、申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申請表及計畫書(如附件4、附件5)。 (二)依規定應編列自籌款,應附申請單位之自籌款證明(最近2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等)。 (三)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無則免附)、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如申請單位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房屋為租用請檢附租賃契約等可資證明申請單位為合法使用該場所之文件。 (五)新設立據點除上述資料外,需檢附審查表(如附件6)、社區概況及特色介紹資料、場地照片至少8張(拍攝需包含場所入口處、逃生出口、場地空間擺設與隔間等)。 二、注意事項 (一)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二)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壹拾壹、審查作業: 一、審核重點 (一)申請單位所附資料符合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四)計畫以具延續性能永續辦理為優先。 (五)計畫執行範圍以資源稀少具開創性為優先。
二、經審核合於規定者,彙整層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核定結果將通知申請單位。
壹拾貳、核銷、督導與考核: 一、核銷: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已核定之單位若實際效益未達預期效益80%,得依比例核銷核定補助金額。 (三)本計畫經費採按季核銷,應於次月20日前函送各區公所辦理業務費及志工相關費用核銷事宜,第4季經費核銷因年度結束問題,請於12月15日前辦理核銷並提報成果結案,逾期不予受理;設施設備費請另案辦理核銷事宜。 二、接受補助之單位須受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本府績效考查,並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一)每月確實紀錄服務情形,並於次月5日前繳交執行成果月報表(如附件7)。 (二)每季參與聯繫會報及據點觀摩等相關活動。 (三)每半年評估老人身心狀況一次(如附件8)。 壹拾參、預期效益: 一、鼓勵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落實預防照護普及化及社區化目標。 二、發揚社區營造及社區參與之基本精神,發展在地社區生活特色。 三、發揮長期照顧社區化之預防功能,建立社區之照顧支持系統。 四、透過在地化之社區照顧,使失能老人留在社區生活。 五、減緩家庭照顧者負擔,提供適當之喘息服務。 壹拾肆、經費來源由各申請單位提案向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申請補助款。 壹拾伍、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